招标编号:(请登录后查看)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项目名称:(请登录后查看)
2.2种类及规模:本包拟集中采购12大类气井泡沫排水剂,共计1项,辽河油田庆阳勘探开发分公司年用量预估采购额约415万元。
2.3使用功能及产品特点分析:本包产品用于庆阳分公司气井排水采气措施。
2.4采购方法:定商定价不定量框架协议采购。
2.5技术标准:《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详见附件4。
2.6质量要求:符合《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要求,详见附件4。
2.7交货地点:(略)
2.8交货期:按指定时间(分批)送达。
2.9服务要求:由于石油专用化工产品的特殊性,成交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送货后,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产品的正确使用、现场施工指导、废液处理方法及现场提出的相关服务等内容。
2.10计价方式:综合到货含税价(含货款、13%增值税、运费、包装物使用费、装卸费及其他杂费)。其中:
①投标人增值税率非13%时,投标人投标报价表中本包别物资必须填写实际税率,评标时评标价格按13%税率折算;
②包装物使用费是指中标人免费提供包装物,货物完成交付后,包装物由中标人回收,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提供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应为本包产品的生产商。
3.2依据《油气和新能源分公司油田化学剂质量管理办法》,投标人应具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认可证》,认可证中必须包含投标产品。
3.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企业信誉,资产负债率不大于100%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的2023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应清晰、真实、完整,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清晰或不能判断其真实性的、不完整的、出具有保留意见或部分保留意见的、在审计报告中批露公司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审核不予通过,当年新成立公司和高等院校,不予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审计报告。);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3.4投标人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www.cnpcbidding.com)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3.5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2013)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当投标人投标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组分等因素有较大改变,可能使其危险性发生改变时,应重进行鉴定。如均未发生较大改变,投标人需提供该产品分类报告并做出投标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组分等因素未发生较大改变的相关说明和承诺,该分类报告结果视为有效,否则否决投标),并提供与之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GB/T 16483-2008要求)。
3.6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石油系统检验机构或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满足《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Ⅲ类要求中对应的全部参数指标的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的委托人或送检单位必须为投标人(原件备查)。
3.7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有效成分明细及含量,需要技术保护的产品至少要提供主要有效成分的大致类别和含量,对于《国家危化品目录》中收录的物质,必须将名称及含量明示。按集团公司《油勘2021-215号》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油田化学剂负面清单》组分要求,否则否决其投标。详见附件9。
3.8本包别产品未因质量或其他原因被国家行政部门或中石油范围内处罚并处于处罚期内的。未被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被集团公司、油田公司限制投标,或投标人投标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或《辽河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中相关产品被暂停交易权限的(复查合格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发售期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6日23:59:59,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上述时间进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互联网网址www.cnpcbidding.com),点击招投标平台,登陆后在该项目处报名(详见中国石油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用户手册)。
4.2潜在投标人报名成功后,须使用该交易平台缴费模块进行招标文件缴费(资料包费),缴费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启招标文件下载权限。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等原因除外)。在缴纳资料包费时,在备注一栏务必要备注好购买对应项目的招标编号。缴费与招标文件下载方式见招标公告附件2。
4.3在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售卖开始时间即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会略晚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如遇无法报名请耐心等待,若招标公告发布第二天仍无法报名请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同报名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招标文件的在线购买(注意:购买招标文件是投标报名的必经程序,报名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招标文件在线购买的视为未完成对应的标段/包的报名,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4.4招标文件购买操作失败或其他系统问题,请与平台运营单位联系。咨询电话: 4008800114 语音导航转电子招标平台。
4.5辽河油田招标中心目前仅提供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线上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具体操作参见招标公告附件2),潜在投标人以现金、电汇等其它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将被拒绝,若出现潜在投标人未使用该交易平台购买导致的购买失败等一切问题,辽河油田招标中心不承担投标人的任何损失。
4.6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系统将自动提醒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各潜在投标人应确认在交易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以便接收项目情况的各项通知。
4.7资料包费电子发票将通过投标人中石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的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发送。请投标人确保该平台预留手机号及电子邮箱正确,及时查收资料包费电子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12月04日 08:30:00(北京时间,24小时制)之前加密后上传至中国石油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www.cnpcbidding.com)。
5.2投标人在开标前,投标人应向招标机构提交20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该费用需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缴纳。缴纳方式参见招标公告附件3。
5.3如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能成功上传投标文件,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办理流程参见投标人用户手册(考虑投标人众多,避免受网速以及网站技术支持的时间等因素影响造成投标失败,建议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投标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须使用已灌章的U-key,目前投标人在辽河油田招标中心参与招投标活动仅需办理公章U-Key,我中心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办理法定代表人U-Key及授权委托人U-Key。未办理U-key的投标人,需到昆仑银行办理U-key,或登录中石油招标投标网线上办理。
5.4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因投标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互联网网址www.cnpcbidding.com)公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介提供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6.2各潜在投标人可搜索并关注辽河油田招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每日招标相关信息。
6.3中标通知书会采用电子中标通知书的形式为中标人发放(招标改谈判项目除外),请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及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中心在确认缴纳信息后会将电子中标通知书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中标人。
7、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油田公司下发的《辽河油田公司采购活动收取费用管理细则》(中油辽字〔2024〕89文件相关规定,入围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该服务费由招标人代收。
8、开标
8.1开标时间:2024年12月04日 08:30:00
8.2开标地点:(略)
8.2.1线上开标大厅: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cnpcbidding.com)点击跳转至招投标平台;
8.2.2现场开标大厅:(略)综合服务楼303室。
9、联系方式
(略)
地址:(略)
邮编:124012
联系人:迟女士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运维单位: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昆仑银行U-Key办理业务咨询电话:(略)
投标人须知及相关支持插件下载地址:(略)
10、附件
(略)
附件1:2024年二级物资集中采购12大类气井泡沫排水剂(JC2024-WⅡ-12-84包)招标明细表
附件4: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
(略)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