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为沈阳铁路第四小学食堂提供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
校区用餐人数约540人。
二、服务需求:
(一)基本要求:
1.所供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
2.中标人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3.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中标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中标人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采购人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中标人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相关人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9.中标人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10.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二)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采购人按需求制定食材配送计划,于一日前将次日食材配送计划通过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中标人。若食材配送计划没有即时送达或出现错误时,中标人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采购人。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每天提供的食材配送计划,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中标人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采购人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中标人每日需要提供配送食材的动、植物食品检验检疫报告。
2、配送时间:(略)
3、运输要求: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每日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三)质量要求:
食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四)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五)验收流程: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要提供原件,原件只有一份又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100%验收。如发现食材有损坏、重量不足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六)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3.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中标人负责在 30~90 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中标人。
4.中标人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5.中标人需为所配送食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如因中标人提供的食材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食物中毒,中标人承担全部后果。
(七)食材分类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品种):
1.大米:品牌参照或相当于五常稻花香、盘锦大米、金龙鱼同等品质产品。
(1)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2)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包装洁净。
2.面粉类(含低筋油条面):品牌参照或相当于香雪、金沙河、中裕同等品质产品。
(1)有“QS”标志,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所有商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2)新鲜、色泽呈现乳白或微黄色、手感细腻、颗粒均匀、有自然浓郁的麦香味、手抓后自然流出、松开手后不成团、用它制成的成品如馒头有麦香味、香甜入口不粘牙、符合GB1355-1986标准。
3.蔬菜类:
(1)蔬菜必须为新鲜时令蔬菜,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同时满足采购人的质量要求,所供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
(2)带叶菜类、茎菜类、瓜果类、根菜类、食用菌类、花菜类等蔬菜应为二等菜,新鲜无异味,色泽鲜艳,无腐烂变质,存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豆浆等。
豆制品均无防腐剂,豆腐脑、豆浆等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
5.水产类:鱼、虾等。
(1)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
(2)海水鱼类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异臭味,具有固体光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浑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浑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6.食用油:品牌参照或相当于金龙鱼、福临门、九三、富虹同等品质品牌产品非转基因大豆油。
(1)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2)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7.肉类:
(1)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
(2)皮肤有光泽,因品种的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色等。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3)如果食堂需要中标供应商有按甲方要求的产品规格,为食堂提供肉品丁、丝、片、块的供应能力。
8.蛋类:鸡蛋。
(1)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
(2)出场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
9.牛奶:纯牛奶、酸奶等牛奶品牌参照或相当于辉山、伊利、蒙牛等同品质产品。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送达食堂时间距离该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日。
10.干货、调料类: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
(2)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11.杂粮:小米、燕麦、红豆、绿豆、糙米、薏仁、黑芝麻等。
(1)要提供“QS” 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2)包装洁净,无破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
八、报价要求
本项目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集市零售价作为平均零售价为基准,按投标费率进行报价,所有需采购的食材均采用同一个投标费率。响应报价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
九、供货价格确定方式:
1、结算基准价参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平均零售价的最新报价公布的价格。定价当日没有公布价格的,将日期推前至有公布价格的日期,以该日期公布的价格参照作基准价。食材价格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负责核对。如遇食材价格调整均以价格确定日的价格为准,不再另行调整,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风险。
2、若采购人订购食材的价格,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 报价标准中未列出,则按大型商超市场价格公布的最新报价为计算依据。若以上两处均未报价,则供货时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具体协商,参考调研周边市场行情确定标准执行。3、结算价格=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平均零售价(7天为周期)×(1-下浮率)×实际供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