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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13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略) |
(略)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迎新路街道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G3区5号楼9楼A9007室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俊霞 | |||||||||||||||||||||||||||||||||||||||||||||||||||||||||
成立时间 | 2019-07-26 | 注册资本 | (略) | |||||||||||||||||||||||||||||||||||||||||||||||||||||||||
(略)(略) | 91150123MA0QB69P9N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餐饮服务;动物饲养;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市政设施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谷物种植;蔬菜种植;树木种植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 | |||||||||||||||||||||||||||||||||||||||||||||||||||||||||||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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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承诺 | 1.我方公告的产权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我方对《(略)(略)》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规定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
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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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立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略) | 评估基准日 | (略)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629万元 | |||||||||||||||||||||||||||||||||||||||||||||||||||||||||||
负债总额 | 494.92万元 | |||||||||||||||||||||||||||||||||||||||||||||||||||||||||||
净资产 | 1134.08万元 | |||||||||||||||||||||||||||||||||||||||||||||||||||||||||||
每股对应估值 | ||||||||||||||||||||||||||||||||||||||||||||||||||||||||||||
项目内容 | 拟募集资金总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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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994.64 | 拟增资底价 | (略)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新能源项目建设、股权投资、补充营运资金。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 | (略)股东决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呼和浩特城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呼和浩特城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10次董事会决议 |
特别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增资企业成立于2019年7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1128万元。 2.本次增资拟引入投资方1名,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持股比例约为9%。募集资金中994.64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超过994.64万元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0994.64万元。 3.根据《内蒙古中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内立信评报字[2024]第1100号)中重大期后事项显示:“于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被评估单位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王晓东变更为杜俊霞(略)” 4.过渡期损益: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后至本次增资工商变更完成期间(简称“过渡期”),增资企业产生的损益由原股东全部享有或承担。 5.增资后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7人,董事会成员中由投资方提名两名董事(无薪酬),董事长由原股东提名的董事中产生、经理层由原股东方推荐,董事会聘任(略) 6.其他以最终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 7.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增资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增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8.意向投资方须知晓、承诺并认可上述情形,本次增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仅供参考,敬请投资方查阅相关资料并详尽了解相关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增资企业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意向投资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投资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其他需披露事项 | 无 |
(略)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仅产生一家意向投资方的,由增资企业参照竞争性谈判要点自主决定是否确认其最终投资方资格;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需按择优实施方案规定时间递交竞投文件,谈判小组收到竞投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2.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选择:一是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因素;二是意向投资方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及公司治理情况等;三是意向投资方具备较强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四是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认同程度,与原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与增资企业战略发展和价值观契合度高的意向投资方优先;五是持股时限长,认同公司发展理念,不追逐短期收益的投资者、与国有企业有合作经验者优先;六是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未来资本运作的支持情况;7.能够与公司产生互补或协同效应;具备业务资源的丰富程度;能给公司带来业务资源,协助公司拓展新兴业务,具备良好收益预期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和增资价格、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获得增资企业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增资终结。 |
投资 | 投资人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投资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2.意向投资方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完成本次增资,能够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截止2024年10月31日,银行账户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材料。 3.意向投资方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提供相关承诺) 4.意向投资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提供征信报告),意向投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
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并签署由增资企业提供的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增资企业置放于中心的相关资料并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中心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应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增资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本公告中约定的其他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材料)(略)中心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就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通知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向中心书面确认。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确认投资方资格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通知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保证金至中心指定账户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3.增资企业应在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实施方案,中心协助增资企业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最终投资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需按择优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向中心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收到响应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4.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以及最终投资方对增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增资企业向中心书面反馈择优结果,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及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最终投资方需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5.最终投资方在《增资协议》签订且收到中心指定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心支付除保证金外增资价款的剩余部分,同时按约定向中心指定的交款账号支付交易服务费。 6.本项目只接受投资方以现金方式。 7.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和最终投资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增资交易凭证出具日起3个工作日将结算的增资价款转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略) 8.意向投资主体应为单一主体,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 9.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承诺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④认同并支持增资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同意并配合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⑤增资企业股东会为增资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增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按增资协议或章程规定构成;⑥在确定投资方后,须经增资企业对增资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增资程序。 | |
标的交付 | 根据最终签订的增资协议办理 |
投资 | 操作规则 |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略))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以下由交易机构自行填制。 | |
现场尽调 | 公告期内 | ||
意向投资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1/18至2024/12/13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略)(略)(略)(略)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 非因增资企业原因,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增资企业、投资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增资企业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增资企业、中心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①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②被确认投资资格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未参与后续投资程序的;③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公告约定签订增资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增资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④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⑤意向投资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①最终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且投资方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后由中心转付增资企业;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投资方,其保证金将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服务费 |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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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标的咨询 | 杨女士 18586098115 |
(略) | 李女士18586095927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略) | (略) | |
(略)(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