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
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略)陈文辉, (略)(略)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昆 | 成立时间 | (略)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32010076818306XQ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职工人数 | 9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是否涉及 债权转让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 (略) | (略) | |
南京哲晓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略) | (略) | |
南京南极星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 | 870 | |
胡毓晓 | 5% | (略)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193.51 | 381.43 | 386.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1,497.32 | 14,913.46 | 6,583.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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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4,760.84 | 115.39 | 113.2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6,051.20 | 19,614.66 | 6,436.54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略)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略)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略)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略)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项目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其他披露事项 | 1.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
联系地址 | (略) |
网址(略)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