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信誉: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投标: 1.列入乐山国资国企机构选聘“黑榜”。 2.近三年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乐山市国资委通报。 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 (八)供应商资质: 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建筑工程且具备装饰装修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不得分包和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