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请登录后查看)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5 |
转让底价 | (略)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略)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略)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略) | 联系电话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
标的基本情况
(略)
(略) | 标的名称 | (略) |
债权本息合计 | (略)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刘某债权基本情况如下: 1、抵押情况:抵押物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众安理想湾9幢1单元2202室,房产面积为276.88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0.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状态为出租。抵押人和借款人均为刘(略)(略) (略)诉讼执行情况:2023年3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浙0106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7月6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李某顺债权基本情况如下: 1、担保情况:担保人:沈某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物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苑一区8幢1单元601室,房产面积为76.4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0.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状态为自用。 2、诉讼执行情况:2023年3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浙0106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5月5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关于本债权的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及成交后须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样本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相关保密承诺文件或其他意向文件。 四、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抵押物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和过户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五、风险揭示: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略)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或其支行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或其支行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略)或担保人和(略)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略)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基本情况 | 法人(略)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市民街69号1幢101-103、201、301-303室;2幢306室、16-19层、21-27层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略) | ||
转让底价 | (略) | |||
(略)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文件,《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2)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3个工作日内,自行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3)剩余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由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帐号:71010122002430020),详见《债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帐号:71010122002430020)。(5)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6)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3、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按成交金额0.1%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略) | 联系电话 | (略) | |
(略)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略) | ||
交纳金额 | 1434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在线报价 | |
(略)否专场 | 否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